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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外包,执法还是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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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4:48: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人们担心,作为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了私营企业,执法还能公正吗?

  “电子眼”可以说是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其抓拍、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作为交通处罚的直接证据。与传统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相比,“电子眼”具有节约人力成本、记录准确和调取方便的特点,因此被广泛使用。据业内人士介绍,安装一台“电子眼”,加上后台设备,一次性要投入大约七八万元左右。作为交警部门来说,鉴于财政压力以及人员缺乏,花费如此巨大的“电子眼”显然成了一道难题。于是乎“电子眼”外包给企业也就成了破解难题的“良策”。

  可企业的趋利性注定了“电子眼”外包不可能是免费的午餐,与安装与维护一同被外包的还有权力的“外包”。 作为企业的回报回报,交通执法部门允许企业在交通违法罚款中按比例分成,如四川一家私营企业以BOT模式承包成都市的“电子眼”,每年从交通违法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提成比例高达39%。从中我们看到,企业在“电子眼”外包中看重的是“分成”,也就是经济利益。而作为交警执法部门,在通过电子眼进行证据收集而处理违章行为时并不是以罚款为根本目的(理论中是如此,但不排除有的将此作为创收的工具),而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以处罚来使大家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后者在动用公权力进行执法的过程中,某些地方依靠的是趋利性的企业提供的“电子眼”。如此看来,“电子眼”外包岂不是企业与交通管理部门一道以谋利为根本目的了吗?

  作为公权力执法的电子眼却由追求私利的企业来承包,并从中分取“交通违章罚款所得”的一部分,是否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公权私用呢?如此一来,还怎么维护执法公正?而长此以往,交通管理部门难免陷入“以罚代管”的循环之中,企业当然也会举双手赞同吧,因为交通管理部门罚款越多就意味着自身利润的分成越多,看来这“一举两得”电子眼外包确实“执法创收”、“罚款经济”的最大选择。

  总体来说,公众的质疑和担心有两点。其一是企业的趋利性有可能让诱发执法不公现象。企业就完全可以以隐蔽拍摄、调整调速器等手段设置技术上的“陷阱”,从而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从中提取更多的分成。其二是交通管理部门过分依赖电子眼,陷入“以罚代管”、“执法创收”的境地,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公正执法的目的。其三,“罚款经济”最终流入了企业和交通管理部门手中而非国库,显然是有违我国的财税制度的。罚款再多,改善的也只不过是这二者的福利,而非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电子眼”外包就是执法权变相市场化,不但为公权力寻租开通了便利渠道而且有违执法的公正性,势必会引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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